歐洲文物保存政策與制度 從故宮文物保存事件談起




日期 :
2023-06-07
單位 :
俄研所
【國際事務學院訊】
第26場「歐洲文化論壇」於5月13日在臺灣大學社科院3樓梁國樹國際會議廳登場。本場歐洲文化論壇26以「歐洲文物保存政策與制度──從故宮文物保存事件談起」為題,因應去年10月底故宮文物毀損事件,討論法律與藝術之間的連帶關係,聚焦在歐洲文物保存政策與制度,從不同國家的視角、方法與態度切入,了解不同國家之間的異與同。故宮作為我國文物保存的重要機構、中華文化的藝文要地、同時屬於世界文明的博物館,不論是文物的界定、保存或是文物保存機構的監督與課責,都是博物館維護文化與藝術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成為了本場論壇的一大亮點。歐洲文化論壇由臺灣歐盟中心、臺大歐盟卓越中心、政大歐洲聯盟研究中心、臺灣大學外文系歐語學群聯合主辦,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臺灣西班牙語學會、政大國際事務學院歐洲聯盟研究國際學分學程協辦。
第一場次由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副理事長鍾志明主持,由臺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該協會常務監事鄭治桂,以及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助理教授李仲軒,分別以故宮事件及英國視角帶來演講。
鄭治桂以「文物之愛與文化使命──論《蘭千山館》寄存故宮文物事件」為題,說明並探討本次論壇的主題──故宮文物保存事件。他講述了故宮博物院陶瓷館藏品毀損事件,以及同期故宮院長對於系列文物寄存的官方立場和文化態度引起的討論。前者事件,他認為文物毀損雖然遺憾,但仍應按照正常管道進行調查和懲處,不必過度政治化。後者事件,故宮院長宣布不再續約寄存文物及其態度,則引起了文化界的譁然。他點出了事件的三個思考點:一、寄存的意義,半世紀前民間主動提供珍藏品寄存故宮,理應得到故宮的感謝。寄存文物的變動也應先與故宮協商,而不是公開宣示結束寄存合約。二、文物之價值:《蘭亭》和《千文》是具有重要書畫價值的文物,曾經借出到日本並被日本學者視為一流藏品。然而,這些文物並未被故宮積極審定為「國寶」或「重要書畫」級別。三、依法辦理/無法可管:故宮院方提出依法請民間取回文物,但國家卻無法限制這些文物的流向。這引起了國內文化界的擔憂,並發起聯署要求將這些文物指定為國寶,以防其流失。他認為文物是文化的證物,沒有文物就沒有歷史。文物的價值體現在對歷史、藝術和文明的理解與感受。因此,故宮博物院對於寄存文物的處理應該謹慎,並與社會進行充分對話與協商。他也點出深愛文化之人自然能作出保護文化的決策,法律限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固然重要,與決策者深愛文化之心相比之下兩者屬於獨立關係,雙邊對文物本身的命運都有重大影響。
李仲軒以「英國政策與制度」為觀眾介紹英國的政策,尤其聚焦大英博物館的文化永續精神,以反思我國現況。首先,就我國文化基本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雖然國家的義務在於制定政策、法律和計畫,但對於基本法制定之前已存在的法律,應透過法律解釋確立國家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之義務。文化基本法課予的法律義務不僅限於制定機關,執行機關也應負起該項義務。另外,針對故宮對於文物寄存的主張,他認為故宮院方將徵集辦法第14條解釋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文物之長期借展,這可能使得館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承擔文物保存和文化永續的責任。他質疑這種解釋是否符合文化基本法對國家保障文化永續發展的要求。
最後,以大英博物館為例,說明大英博物館徵集的形式並不是重點,而是著重於文物的保護、收藏和可接近性,以促進學術研究和公眾參與。大英博物館彈性運用各種不同的徵集形式,包括長或短期借展的方式,以達到文物的保存和文化永續發展的目的。文化永續的理念下,文物的保管和維護的重點在於讓文物與當代世代的人群產生互動和關聯,從而產生意義。博物館等文化中介組織在過度強調文化工具性和效能的同時,應該重視文化的內在價值和公共價值,並不應偏離其核心價值和本質職能。
第二場次由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理事長陳淳文主持,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邵允鍾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秦雯分別以德國與法國為題帶來演講。
首先邵允鍾以「德國政策與制度舉隅: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如何處理長期借展」針對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轄下的博物館組織架構,與典藏案例的討論分析,深度審視「借展」的實質意義與反思空間,帶出德國的政策與制度。在德國首都柏林的熱門景點博物館島,集合了佩加蒙博物館、博德博物館、柏林新舊博物館和舊國家畫廊等知名文化機構,並由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專責管理整個柏林博物館群與圖書館。該基金會雖由邦聯與各邦共同管理,但在面對動輒鉅額的古文物收購及維護,仍舊面臨著預算不足的問題。也因此來自私人或其他公家機構的捐贈、借展是柏林公立博物館群增加展品的重要途徑。
其中最有名的一起案例之一是19世紀浪漫主義畫家卡斯帕.大衛.費德里希的《瓦茲曼山》。基於1998年的國際共識,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開始系統性地查核其博物館和圖書館的館藏是否屬於納粹掠奪財產,並確認《瓦茲曼山》的收購過程出現重大瑕疵。自確認《瓦茲曼山》的來歷後,舊國家畫廊積極與原收藏者Brunn的繼承人聯繫,尋求重新購買該作品的可能性。其繼承人表示願意商議,最終德國儲蓄銀行集團旗下的投資銀行DekaBank以買方身份,於2004年購得《瓦茲曼山》的所有權,並以長期借展的方式讓舊國家畫廊展出。此一案例讓各方皆滿意,讓畫廊得以實踐轉型正義、Brunn家族得以獲得應得報酬、銀行集團獲得公關形象及讓世人得以欣賞藝術,也讓後來的博物館經營就「借展」此㇐典藏形式樹立了好的典範。
最後由吳秦雯以「國寶之指定與限制流通:以法國法為中心」為題,先聚焦於文物本身之屬性與保護相關問題,再以法國法對國寶的界定、對國寶流通的限制、法國官方博物館與私人博物館的發展現況等等層面進行討論。首先關於法國國寶的指定,法國資產法典法律第111-1條規定,法國國寶包括納入法國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公共檔案(歷史檔案)、歷史建築物及公有動產等。在法國的法律範圍內,只要物品被納入法國博物館的收藏中,即被認定為國寶。這一點與我國的文資法規定有所不同,我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指定程序才能確定物品的國寶地位。在法國,確定國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即使是有償或無償取得文物,根據法國資產法典的規定,通常需要先諮詢專業委員會的意見。然而,委員會的諮詢程序可能因博物館的法律屬性和國寶本身的價值而有所不同。根據收藏品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屬於國家,以及是否有償收購等因素,由不同層級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對於寶物的流通,目前法國資產法典並無保存國寶的相關規定,但有關於廢止國寶類別、購買和流通的規定。對於博物館內的收藏品所有權人,仍有一定的自由處分權。若國寶的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流通該收藏品,需要經過最高委員會的審查和公告。若收藏品未被指定為國寶,所有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表示出售意願,主管機關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回覆購買意願、達成協議,確定價格並進行交易。在討論國寶的指定時,法國更關注的是國寶對藝術品的流通造成的限制,可能對藝術家生計產生影響。這引發了一些關於文化資產保護和管理的問題,如何平衡不同國家之間的藝術價值和流通的問題。
第26場「歐洲文化論壇」於5月13日在臺灣大學社科院3樓梁國樹國際會議廳登場。本場歐洲文化論壇26以「歐洲文物保存政策與制度──從故宮文物保存事件談起」為題,因應去年10月底故宮文物毀損事件,討論法律與藝術之間的連帶關係,聚焦在歐洲文物保存政策與制度,從不同國家的視角、方法與態度切入,了解不同國家之間的異與同。故宮作為我國文物保存的重要機構、中華文化的藝文要地、同時屬於世界文明的博物館,不論是文物的界定、保存或是文物保存機構的監督與課責,都是博物館維護文化與藝術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成為了本場論壇的一大亮點。歐洲文化論壇由臺灣歐盟中心、臺大歐盟卓越中心、政大歐洲聯盟研究中心、臺灣大學外文系歐語學群聯合主辦,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臺灣西班牙語學會、政大國際事務學院歐洲聯盟研究國際學分學程協辦。
第一場次由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副理事長鍾志明主持,由臺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該協會常務監事鄭治桂,以及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助理教授李仲軒,分別以故宮事件及英國視角帶來演講。
鄭治桂以「文物之愛與文化使命──論《蘭千山館》寄存故宮文物事件」為題,說明並探討本次論壇的主題──故宮文物保存事件。他講述了故宮博物院陶瓷館藏品毀損事件,以及同期故宮院長對於系列文物寄存的官方立場和文化態度引起的討論。前者事件,他認為文物毀損雖然遺憾,但仍應按照正常管道進行調查和懲處,不必過度政治化。後者事件,故宮院長宣布不再續約寄存文物及其態度,則引起了文化界的譁然。他點出了事件的三個思考點:一、寄存的意義,半世紀前民間主動提供珍藏品寄存故宮,理應得到故宮的感謝。寄存文物的變動也應先與故宮協商,而不是公開宣示結束寄存合約。二、文物之價值:《蘭亭》和《千文》是具有重要書畫價值的文物,曾經借出到日本並被日本學者視為一流藏品。然而,這些文物並未被故宮積極審定為「國寶」或「重要書畫」級別。三、依法辦理/無法可管:故宮院方提出依法請民間取回文物,但國家卻無法限制這些文物的流向。這引起了國內文化界的擔憂,並發起聯署要求將這些文物指定為國寶,以防其流失。他認為文物是文化的證物,沒有文物就沒有歷史。文物的價值體現在對歷史、藝術和文明的理解與感受。因此,故宮博物院對於寄存文物的處理應該謹慎,並與社會進行充分對話與協商。他也點出深愛文化之人自然能作出保護文化的決策,法律限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固然重要,與決策者深愛文化之心相比之下兩者屬於獨立關係,雙邊對文物本身的命運都有重大影響。
李仲軒以「英國政策與制度」為觀眾介紹英國的政策,尤其聚焦大英博物館的文化永續精神,以反思我國現況。首先,就我國文化基本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雖然國家的義務在於制定政策、法律和計畫,但對於基本法制定之前已存在的法律,應透過法律解釋確立國家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之義務。文化基本法課予的法律義務不僅限於制定機關,執行機關也應負起該項義務。另外,針對故宮對於文物寄存的主張,他認為故宮院方將徵集辦法第14條解釋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文物之長期借展,這可能使得館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承擔文物保存和文化永續的責任。他質疑這種解釋是否符合文化基本法對國家保障文化永續發展的要求。
最後,以大英博物館為例,說明大英博物館徵集的形式並不是重點,而是著重於文物的保護、收藏和可接近性,以促進學術研究和公眾參與。大英博物館彈性運用各種不同的徵集形式,包括長或短期借展的方式,以達到文物的保存和文化永續發展的目的。文化永續的理念下,文物的保管和維護的重點在於讓文物與當代世代的人群產生互動和關聯,從而產生意義。博物館等文化中介組織在過度強調文化工具性和效能的同時,應該重視文化的內在價值和公共價值,並不應偏離其核心價值和本質職能。
第二場次由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理事長陳淳文主持,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邵允鍾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秦雯分別以德國與法國為題帶來演講。
首先邵允鍾以「德國政策與制度舉隅: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如何處理長期借展」針對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轄下的博物館組織架構,與典藏案例的討論分析,深度審視「借展」的實質意義與反思空間,帶出德國的政策與制度。在德國首都柏林的熱門景點博物館島,集合了佩加蒙博物館、博德博物館、柏林新舊博物館和舊國家畫廊等知名文化機構,並由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專責管理整個柏林博物館群與圖書館。該基金會雖由邦聯與各邦共同管理,但在面對動輒鉅額的古文物收購及維護,仍舊面臨著預算不足的問題。也因此來自私人或其他公家機構的捐贈、借展是柏林公立博物館群增加展品的重要途徑。
其中最有名的一起案例之一是19世紀浪漫主義畫家卡斯帕.大衛.費德里希的《瓦茲曼山》。基於1998年的國際共識,普魯士文化財產基金會開始系統性地查核其博物館和圖書館的館藏是否屬於納粹掠奪財產,並確認《瓦茲曼山》的收購過程出現重大瑕疵。自確認《瓦茲曼山》的來歷後,舊國家畫廊積極與原收藏者Brunn的繼承人聯繫,尋求重新購買該作品的可能性。其繼承人表示願意商議,最終德國儲蓄銀行集團旗下的投資銀行DekaBank以買方身份,於2004年購得《瓦茲曼山》的所有權,並以長期借展的方式讓舊國家畫廊展出。此一案例讓各方皆滿意,讓畫廊得以實踐轉型正義、Brunn家族得以獲得應得報酬、銀行集團獲得公關形象及讓世人得以欣賞藝術,也讓後來的博物館經營就「借展」此㇐典藏形式樹立了好的典範。
最後由吳秦雯以「國寶之指定與限制流通:以法國法為中心」為題,先聚焦於文物本身之屬性與保護相關問題,再以法國法對國寶的界定、對國寶流通的限制、法國官方博物館與私人博物館的發展現況等等層面進行討論。首先關於法國國寶的指定,法國資產法典法律第111-1條規定,法國國寶包括納入法國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公共檔案(歷史檔案)、歷史建築物及公有動產等。在法國的法律範圍內,只要物品被納入法國博物館的收藏中,即被認定為國寶。這一點與我國的文資法規定有所不同,我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指定程序才能確定物品的國寶地位。在法國,確定國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即使是有償或無償取得文物,根據法國資產法典的規定,通常需要先諮詢專業委員會的意見。然而,委員會的諮詢程序可能因博物館的法律屬性和國寶本身的價值而有所不同。根據收藏品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屬於國家,以及是否有償收購等因素,由不同層級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對於寶物的流通,目前法國資產法典並無保存國寶的相關規定,但有關於廢止國寶類別、購買和流通的規定。對於博物館內的收藏品所有權人,仍有一定的自由處分權。若國寶的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流通該收藏品,需要經過最高委員會的審查和公告。若收藏品未被指定為國寶,所有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表示出售意願,主管機關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回覆購買意願、達成協議,確定價格並進行交易。在討論國寶的指定時,法國更關注的是國寶對藝術品的流通造成的限制,可能對藝術家生計產生影響。這引發了一些關於文化資產保護和管理的問題,如何平衡不同國家之間的藝術價值和流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