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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請各單辦理採購時確實依本校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 : 2025-11-10 單位 : 總務處

為避免發生請購違失情形,各單位辦理採購時,務請確實依本校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 經查本校仍有部分單位辦理逾1萬元之採購未依據主計室所訂「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注意事項」。及秘書處所訂「大學經費、差假共同授權原則」事先辦理請購並奉核定後再行採購,致事後無法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
  2. 重申依上開相關規定,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之請購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惟不得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逾15萬元)之經費動支(含共同供應契約、以機關名義採購國際機票),須填財產物品請購單(加會主計室),並委請總務處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如屬科技預算辦理之科研採購,請依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請購(需求)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應自行專案簽明採購辦理情形並檢討責任歸屬,如因違反相關規定致經費無法動支,應由請購(需求)單位自行負責。
  3.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附件3)規定,各單位擇定廠商前請先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證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廠商應為非拒絕往來廠商),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機關將採購決定通知廠商時、機關通知廠商履約時、機關訂購時應再次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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