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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研討會 當臺灣職業運動遇見勞動法

嘉賓及全體大合照。前排由左至右為本院副教授林佳和、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司徒嘉恆、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理事長及國立體育大學副校長陳國儀、本院院長許政賢、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陳建文、聯誠國際財產權事務所律師吳俊達。(照片來源:法學院)
嘉賓及全體大合照。前排由左至右為本院副教授林佳和、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司徒嘉恆、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理事長及國立體育大學副校長陳國儀、本院院長許政賢、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陳建文、聯誠國際財產權事務所律師吳俊達。(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一與談人,由左至右為臺北市職業籃球員工會前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中華職棒球員工會陳玠宇法律專員。(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一與談人,由左至右為臺北市職業籃球員工會前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中華職棒球員工會陳玠宇法律專員。(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二與談人,前排由左至右為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張承中副秘書長、本院林佳和副教授。(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二與談人,前排由左至右為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張承中副秘書長、本院林佳和副教授。(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三與談人,由左至右為主持人Trinfinity Sports Consulting品牌顧問繆葶、與談人拓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司徒嘉恆律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洪瑩容助理教授。(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三與談人,由左至右為主持人Trinfinity Sports Consulting品牌顧問繆葶、與談人拓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司徒嘉恆律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洪瑩容助理教授。(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四與談人,由左至右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陳建文副教授、聯誠國際財產權事務所吳俊達律師。(照片來源:法學院)
場次四與談人,由左至右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陳建文副教授、聯誠國際財產權事務所吳俊達律師。(照片來源:法學院)
日期 : 2023-12-01 單位 : 法學院
【法學院訊】
本院於11月25日舉辦於政大公企中心之「當臺灣的職業運動遇見勞動法」研討會已圓滿落幕。本次研討會係由本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主辦,由政大運動產業與文化學士學位學程、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等單位共同協辦。研討會當日邀請諸多對於職業運動及勞動法律有深入研究的實務專家與學者共襄盛舉,針對運動勞動法中不同面向的議題進行討論,並和來自各地的與會者對話,對於現今職業運動的相關勞動權益爭議,增進理解。研討會由Trinfinity Sports Consulting品牌顧問繆葶擔綱總主持人,並邀請本院院長許政賢、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理事長及國立體育大學副校長陳國儀為本次活動拉開序幕。

第一場次主題為「職業運動員初識勞動法:一些觀察」,由中華職棒球員工會法律專員陳玠宇、臺北市職業籃球員工會前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擔任與談人。陳玠宇就現今職業運動員因排除勞基法的適用,進而衍生出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深入說明。他自選手契約、增訂協議、勞動習慣的三個面向說明,於選手契約的部分,可能涉及雇主懲戒權及調動原則的規定,如契約中訂定違約的賠款協議、約定球員於不同聯盟的球隊中調動等等;增訂協議中亦可能約定選手於違約或違反道德規定時的賠償條款;最後於勞動習慣,更可能具有雇主對於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濫用懲戒權的問題,常見的爭議包含將一軍球員下放到二軍的扣薪規定、連坐的禁假處罰等等。焦佳弘則於社會保險、工會法的面向進行說明,於投保勞保、職災保險時,職業運動員將面臨如何界定雇主責任與勞工負擔的問題,例如於勞保、職災保險投保時,若運動員被要求自行投保並負擔保費,此舉是否屬於合法投保;他並以工會法現有的三種工會,分別於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的不同面向,說明職業運動員於組建工會時面臨的艱鉅挑戰。

第二場次主題為「職業運動員是勞工還是受任人」,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副秘書長張承中及本院副教授林佳和擔任與談人。張承中以自身對於審閱職業運動員契約的豐富經驗,分析契約定性的特徵與困難,並簡介籃球協會近年來訂定的經紀人制度。林佳和則指出,應該就各職業運動的的契約分析契約定性,然而,職業運動員通常實踐上就是勞工。同時他說明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動權益全有全無的立法缺陷,這樣的立法設計使只符合特定特徵的工作者,特別是職業運動員,將被排除於勞基法之外而產生權益受損的問題。

第三場次主題為「職業運動員的私領域有那麼重要」,邀請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司徒嘉恆、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洪瑩容擔任與談人。司徒嘉恆指出球隊與球員間的契約,經常限制球員不得在未經許可下從事高危險的活動,並要求球員本身必須維持一定形象。其目的在從事代言活動時,不危及代言品牌的價值及商譽,這種契約條款即為所謂的「公眾形象」條款。他並以美國NBA職業運動為例,說明實務上針對職業運動員形象之契約限制。對此,洪瑩容則以勞工之工作外行為義務探討,雇主是否具有要求職業運動員避免從事特定活動或維持自身形象的義務。針對前者,可來自勞動契約主給付義務外之確保給付能力之附隨義務;針對後者,運動員所為之特定言論或在公開場合之行為是否違反契約義務,則需依照個案判斷進行利益衡量。

第四場次主題為「戰力外就掰掰:職業運動員宿命?」,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陳建文、聯誠國際財產權事務所律師吳俊達擔綱與談人。吳俊達以球隊是否因球員球技不佳,作為提前終止雙方定期契約之問題作為切入點說明。若契約中對於提前終止具有明確約定,如「情節重大」或「有損球隊聲譽」,則需要存在相應的具體情況方能構成合法終止;而若契約中並未明確規定,則球隊需要進一步援引民法第549條之委任契約任意終止權、或民法第489條定期僱傭契約遇重大事由之提前終止權。陳建文以「私法當事人地位對等原則」說明如何透過規範設計發揮制衡效果,使契約雙方具有平等地位,進而維護雙方權益。具體方法可透過限制強勢方契約自由,協助弱勢方建立對抗力量以及促成雙方平等參與。陳建文進一步檢視職業運動員作為職業之特性,並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選手契約書為例,說明職業運動員契約中如何維護雙方權益。

僅管本次研討會僅有短短半日,但四個場次各與談人深入分析職業運動中潛藏的勞動法爭議。同時與會來賓、聽眾亦踴躍提問,使議題得到深入的探討,讓職業運動的勞動法問題受到重視,更能增進對職業運動員的保障。(撰文:駱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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