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學院訊】
2026年政大全球治理中心研討會暨國際法新秀論壇於2026年09月19日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海商講堂舉行,分成上午教授發表場次與下午新秀報告場次。
上午由政大全球治理研究中心許耀明主任開幕致詞後,由政大法學院與國際事務學院合聘教授陳純一教授主持,由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張愷致教授揭開序幕,分享「對所有締約方義務(erga omnes partes)的擴張及影響—從國際法院近期裁決觀察」。張教授以「義務負擔不等於聲索權利」為核心,說明早期《西南非案》與《巴塞隆納電車案》恪守「無利益即無訴權」原則;惟隨著《東帝汶案》及《甘比亞訴緬甸案》等判決累積,國際法院已承認締約方得基於「共同利益」取得訴訟資格。張教授最後表示,此一訴訟資格擴張之現象,究竟係規範本質之發現,抑或司法造法之結果,值得反思。
接著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張文寧教授分享「國際漁業法下水產品供應鏈治理之法律基礎與界限-以可追溯性措施為中心」。張教授指出,全球漁業治理正由傳統捕撈管制延伸至市場端,除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發展漁獲證明制度(CDS)外,歐美亦透過單邊機制補強執法缺口。然而,RFMOs 決議原則上無法拘束非締約國,易生追溯漏洞;對此,講者提出合法性審查架構,主張供應鏈措施應通過「國際同意之市場相關措施」與「國際貿易法外部限制」之雙重檢驗,以兼顧漁業資源保育與公平國際貿易。
最後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田覲嘉教授分享「關鍵海洋基礎建設治理之國際法挑戰—以臺灣與芬蘭之海底電纜破壞事件為比較」。田教授指出近年發生的芬蘭Eagle S案與我國宏泰58號案,凸顯現行海洋法缺乏有效嚇阻破壞行為之困境;而中國於南海拖延維修許可等行政阻礙,亦侵害「鋪設海底電纜自由」。講者認為,未來或需制定新協定以因應新興執法與管轄挑戰,身處灰色地帶衝突前線的臺灣,其處置與執法經驗將可作為國際法制發展之重要借鑑。
下午場次分別由政大全球治理研究中心許耀明主任,以及政大法學院陳貞如教授主持;並分別由本院優秀畢業生王佑軒律師與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劉芃原律師與談。
首先,由陳子婕同學分享「論自主武器系統與國際人道法之相容性:以技術特徵為分析基礎」。陳同學指出現階段機器視覺仍難以達到「區分原則」之精準辨識要求,故須嚴格限制目標類型、部署範圍與使用情境;而在面對突發目標時,自主系統亦缺乏裁量能力以替代人類進行動態比例原則評估。因此,自主武器尚無法取代指揮官之法律理性,其合規性仍高度取決於部署階段的嚴格管制。
其次由政大白亦禾同學分享「戰爭法下,於己方領土釋放危險力量—以花園口決堤為例」。白同學透過解析《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6條,指出該條僅規範敵方對設施之「攻擊」,有意排除國家於己方控制區自行破壞設施之情事。惟國家仍受武裝衝突法拘束:若屬水攻,須符合禁止無差別攻擊、比例原則與預防措施;若屬焦土策略,雖得依迫切軍事必要免責,仍受環境保護規範約束。講者認為,即便此類行為不受第56條所限,國家仍須視作戰手段與目的分別檢驗其合法性。
再者由政大國務院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羅澤同學,分享「論軍用AI-DSS國際法管制之變遷—初探武器審查的理論化」。羅同學指出國際管制焦點已由傳統自主武器轉向AI決策支援系統(AI-DSS),而部署前進行合法性審查已屬習慣法義務。針對AI-DSS可更新之技術特性,羅同學主張採「功能性、情境性與迭代性」之全生命週期審查,將人道法規範前移至設計與測試階段,並建議我國應特別立法,建立結合國防採購與軍用AI的跨專業審查機制。
下午第二場次,陳貞如教授鼓勵學生新秀,因2026逢政大公法國際法組創組10週年,今日舉辦新秀論壇,意義非凡。接著由政大國務院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助理鄭宇辰,分享「以安全理事會第 2803(2025)號決議論聯合國領土行政制度之規範轉向與法律界限」。鄭同學剖析安理會第2803號決議於加薩設立技術官僚導向之「和平委員會」等過渡安排;然依國際法院2024年諮詢意見,撤軍不得附條件,該決議卻將撤軍與安全標準連結,恐生自決權附條件化之疑慮。最後強調,安理會權限仍受強行法拘束,領土行政的核心應為服務人民自決,而非將其作為政治談判籌碼。
隨後政大法律四乙張庭甄同學,分享「歐盟法中的氣候變遷—以歐盟能源效率指令為核心」。張同學剖析了歐盟在「歐洲綠色政綱」與「Fit for 55」架構下,如何將氣候目標轉為法定強制性,使會員國能源自主權受限。除立法層面外,司法實務同樣呈現限縮趨勢:Poland v. Commission案限縮了TFEU第194條能源選擇權之適用,而OPAL案則進一步確立「能源團結原則」之法律效力,要求決策須評估對周邊國家的影響。最後,張同學指出,歐盟亦透過現代化基金與彈性機制進行制度調和,呈現超國家治理與國家主權的動態重塑。
最後由中興大學碩士生羅于哲同學,分享「跨國企業責任模式之演變—以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為中心」。羅同學指出,傳統責任追究依賴揭穿面紗或事後侵權注意義務,惟面臨舉證困難與缺乏事前治理等局限;隨著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之推行,規範進一步要求企業就人權與環境風險履行事前辨識與預防之法定義務。羅同學並強調,CSDDD並非取代既有侵權責任,而是將事前治理與事後追究相互銜接;惟該制度目前仍面臨規模門檻未涵蓋上游風險及司法救濟舉證困境等限制。
活動於下午4時圓滿結束,與會者於會後交流熱烈,期待日後新秀崛起,相關國際法討論亦持續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