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辦理「現場驗證」說明

日期 : 2025-04-28 單位 :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一、「錄取生」依簡章第十二條規定須辦理學歷驗證,驗證採「現場驗證」方式辦理:

(一)驗證時間:1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二)驗證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四樓第一會議室

(三)驗證所需文件:

  1.學力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即當場發還,繳交影本乙份)

(1)高中(職)畢業生:中文畢業(學位)證書(改名者須附戶籍謄本)。

(2)同等學力者:持「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4)持國外學歷之考生: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證明,請錄取生自行辦理驗證)及入出國紀錄。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入出國紀錄,惟須另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5)持大陸地區學歷考生: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各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及入出國紀錄。

(6)持香港、澳門學歷考生: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入出境紀錄。

  2.二吋彩色正面脫帽照片(製作學生證使用)

二、如因故無法親自至現場辦理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須填寫委託書(如附件)並攜帶上述驗證所需文件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有效護照…等等)。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02)2938-7892、2938-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