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24-08-19
單位 :
秘書處
【法學院勞社法中心訊】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與社會法中心與社科院勞工研究所舉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需求與制度規劃」系列演講,第一場次於6月22日在政大法學院演講廳舉行,空中大學教授林谷燕就「德國長照保險的規劃及其現況–附論:台灣對長期照護保險的認知與曾有之主張」之主題提出專題報告。
林谷燕除在演講中深入淺出的介紹德國長照保險的規劃與現況外,也詳列出臺灣長照保險規劃中曾有的討論,以及德國制度可借鏡之處。德國推行長照保險之背景與臺灣類似,高齡化、少子化與家庭結構的改變,形成長照風險保障不足,也無法單靠社會救助體系因應,帶給地方政府嚴重的財政壓力。經歷20多年的討論,德國終於在1994年通過長照保險法的立法,該法於1994年5月26日公布,乃繼法定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之後,成為德國社會保險法第五支柱,並編纂於社會法法典第11編。
林谷燕特別指出,德國長照保險法依循法定健保路徑,採多元保險人制度,提供被保險人居家、部分機構式(類似臺灣的社區照顧)、全機構式(即住宿型機構)服務。其中,採居家照顧的被保險人得依其需求,選擇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或包括現金與實物的混合給付方式;機構式服務則為實物給付。此外,保險人也對家庭照顧者提供給付,例如照顧課程、社會保險權益保障、照顧假等。德國制度影響了日本與韓國長照保險制度的建置,同時,以稅收制提供長照服務的奧地利,近年來的長照改革也屢屢有改走德國社會保險路徑的呼聲。
臺灣推動長照十年計畫1.0期間,政府曾規劃以長照服務法整合與建置長照服務資源,以長照保險法提供長照給付與支付等之構想與立法努力。前者,於2015年5月長照服務法立法通過;後者草案原由行政院於2016年2月向立法院提出,但於6月23日發文至立法院,認為原送法案有撤回重新檢討之必要。
當時的行政院版本依循法定健保路徑,以全民為保障對象,提供居家、社區與機構住宿型服務,對於居家照顧,保險對象得依其需求選擇現金或實物給付方式;2016年王育敏等立委提出的版本則以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為保障對象。林谷燕指出,在長照2.0即將實施10年屆滿之際,2023年已有立法委員提出的三份長照保險法草案,亟需我們關注與參與。
「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需求與制度規劃」系列演講之第二場次,於8月3日於政大法治斌講堂舉行,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孫迺翊主講「德國長期照護保險的財務與給付」。
孫迺翊指出,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在保費負擔上有所區分,養育1名子女之保險費費率為3.4%,雇主與勞工各分擔一半1.7%。未養育子女之被保險人,須多負擔0.6%,加上其薪資保費之費率,達2.3%;相對地,養育2名子女以上者,第2名起每增加一位可減少0.25%,最高可減少1%,是以養育5名子女之被保險人僅須負擔0.7%之保費。對於此一差別待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三代契約之理念,基於家庭負擔平衡,而認可被保險人依照其有無養育子女、對長照保險之貢獻度不同,而負擔不同保險費之合憲性。
孫迺翊說明,長照給付可分為居家照顧與機構照顧。德國長照之居家照顧有兩種形式:金錢給付(照顧津貼)與居家服務,二者可以搭配使用,領取照顧津貼由家人鄰居照顧者,尚提供喘息照顧服務;機構照顧則有日間、夜間半機構式照顧、短期全日式機構照顧及全日式機構照顧。此外尚有輔具、住屋環境無障礙改善補助,並鼓勵民間針創新發展不同照顧形式,如青銀共居或團體家屋等替代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由家人鄰居照顧、領取照顧津貼之模式,在德國長照保險各項給付中佔比達一半以上,而德國自2024年起陸續實施第三次長照改革包裹立法(PEUG)之內容,各項給付內容將進一步提高。
本系列演講之第三場次,於8月10日於政大法治斌講堂舉行,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林宏陽主講「長期照護政策的國際比較以及德國社會保險的擴散」。
林宏陽首先指出,德國於1880年代建立健康保險、工傷保險與年金保險等三大社會保險制度,以回應該國社會大眾在工業革命後所面臨的主要社會風險,亦即家戶主要所得者因為老年、失能、疾病與死亡而無法工作、所得中斷。自此之後,可見到德國的社會工程與相關政策技術擴散至世界各地,引領諸多國家建立公共社會保險制度以涵蓋國民的各項風險,使得社會風險得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攤。
然而,隨著工業化愈益成熟、社會制度更加完善,歐陸、北美等諸多後工業化國家復經驗到如就業不穩定、低薪工作與工作貧窮、性別薪資,乃至於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等需求未能被妥善滿足。其中,後工業國家普遍見到少子女化與平均餘命延長之社會現象,也進一步提升各國高齡人口所佔之比例,而家戶內的平均人口數則持續下降。如此一來,以本次演講所關注的長期照護服務而言,將難以期待家內成員之間的相互支持,而有進一步社會化照護服務需求之必要。
林宏陽歸納當前世界各國長照制度籌措財源的形式,大致區分為社會保險、稅收與商業保險,以及這三種形式的搭配。林教授並以當前採取長照社會保險制度為主要財源的國家為案例,概要介紹荷蘭、以色列、德國、日本與韓國的長照體系的涵蓋對象、財務原則與保險費率、給付形式與對象、給付項目、費用負擔比例等。
林宏陽指出,可瞭解隨收隨付財務原則在長照保險制度的運用,社會保險與稅收兩樣財源的搭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落實,長照服務亦應及於非高齡者的照顧需求,以及欲採用商業保險回應福利服務需求的適當形式等。最後,林教授提出總結指出,以日本長照保險制度的施行經驗可知,第一,由於人口老化的趨勢難以扭轉,意謂著長期照護的需求必然持續增加。第二,以提高稅賦作為長照服務之財源,相對於保險制度較易遭致反對。第三,穩定的財源搭配適切的評估機制,將能妥善分配資源。第四,在已經穩固的醫療照護保險制度之上,應盡快建構長照服務保險體系,始得以一方面增進國人的支持,另一方面則在於平衡世代之間的權益與制度財務。
主持人政大前校長郭明政於三場演講結束後總結指出,社會科學亦屬科學,必須進行觀察、實驗;世界各國實施長照保險之經驗,可謂是為我們所進行之實驗,足以作為我國面臨長照需求之參考。
目前正是我國深入思考是否引進長照社會保險,以因應人口老化所帶來之龐大照顧需求問題之關鍵時刻。首先是否必要?如果以目前稅收為財源即能達成目標,則未必需要辦理長照社會保險。但借鏡德國給付水準,臺灣長照給付每年可能高達五千億臺幣,縱折半也至少需二千五百億。以目前稅收為財源,是否可能達成最低政策目標,不無疑義。其次,長照保險給付應有其分際,當以長照需求之風險為範圍。至於長照需求者同時有經濟安全與醫療需求等,當有年金與健保給付提供相應之保障,而老人福利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現有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機制亦不可偏廢更遑論取代,仍有其任務與功能相輔相成。最後,達成政策目標的技術手段,仍待妥為評估規劃。如保費徵繳水準與方式,長照服務的現金與實物給付形式、部分分擔與給付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