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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幸教授「法律社群與法律解釋-生活世界/文化世界觀點」演講紀實

日期 : 2019-10-04 單位 : 法學院
【法學院訊】
理律文教中心與政大基礎法學中心於9月20日邀請具有豐富學養與實務經驗的黃維幸教授蒞臨演講,講題為「法律社群與法律解釋-生活世界/文化世界觀點」。本次演講由本校法律系王曉丹教授主持,並有蘇永欽教授、陳惠馨教授及劉宏恩教授與談。

黃維幸教授從現象學的角度出發,對法律人提出重要的提醒。他認為當前法學界關於法律解釋的爭議中,無論是著重法條文字解釋的法教義學,或者是中國大陸以社會學解釋法補充文義解釋的社科法學派,皆將法律體系視為一種宛如自然現象的存在,需要專家客觀的解釋。然而,建立在這樣的法學教育上所形成的「法律社群」,因而缺乏對於「法律是怎麼來的」的反思與質疑,更忽略了法律社群解釋活動的本質。

以現象學派的觀點看來,世界可以分為自然世界與文化世界;前者如先於人類存在的山、水、大海等,後者則如人類所創造的法律、宗教、政治等。法律體系作為文化世界的一環,是人類在歷史累積下所創造出來的文化現象,而人們把立法的權力讓渡給主權者的前提是,法律能保障人們的安全與自由等權利。因此,黃維幸教授強調,法律人應認知到,法律是人們用以促進福祉的工具,是以在運用法律時,應探究法律的目的、從法律的效果而非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法律。他進一步建議,法律人必須意識到,很多虛假意識是源自於他人或權威者的灌輸,並且應有所自覺,切莫以保守而自豪。

蘇永欽教授則認為,現在的法律社群被既有的文化與制度綑綁,大陸法系的法學院養成過程侷限於法教義學,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則聚焦在個案,但缺乏通則。詮釋學的觀點提醒我們從人工建構的、被法律殖民化的世界回到生活世界,這是相當有道理的,但卻也相當困難。蘇永欽教授也提到,法律人未來將面臨legal tech的問題,大數據、AI等新的科技已逐漸被運用在法律領域,未來將可能很大程度地取代現有的司法程序。因此,蘇永欽教授認為,未來的法律人必須具備通才的能力,但這也是非常困難的。

王曉丹教授對黃維幸教授的論述表示贊同。王曉丹教授認為,學習法律假設了有客觀的社會存在,法律人作為主體來認識世界,然而這樣的假設是有問題的。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他人之我會排擠真實自我,法官處於法律社群的社會文化中,將法律社群的文化內化到自己的意識中,使得法律社群的文化與一般世界的文化有落差,也意味著,法律的客觀性與總體性其實是不存在的,只是社群文化主觀的產物。美國的司法系統雖然受信賴度很高,卻是因為藉由掩蓋這樣的真相而假裝法律具有中立性、客觀性,反觀法律不受信賴的臺灣,我們應該要怎麼回應法律信賴的問題?又,法官必須有警覺,法律人對世界的理解是法律文化所建構出來的,必須回到未被概念化的生活世界去理解。但即便我們有所警覺,個人經驗仍是有侷限性的,如何去判斷法律社群的他人之我與生活世界的差距,又應該以什麼為根據決定自己是否要採行與以往不同的進步的判斷方式?

黃維幸教授回應,法律是一個體系,用邏輯的方法組成,用涵攝適用到個案上,但另一個法學界很少注意到的方法,就是在執行法律時也應該考慮到亞里斯多德講的議題學(Topica),在不確定法律應該怎麼適用時,如何認識、發現問題所在,應該要有詮釋學、論理學方面的應用。法教義學跟宗教學以前是一體的,雖然宗教學中Dogma的意義在於「不再懷疑所相信事務的前提或效用」,但是當法律對社會大眾的生活有益、有用時,我們就不會要求說要像相信宗教一樣相信法律。「法學家應認定法律是崇高的」的前提值得存疑,質疑法律未必會造成法律動搖,因為人為法是變動的;法律人應該認識到人的世界不可能靜止,因為過去設下的規定不可能設想得到太遙遠的未來,故變動是正常的,不變動才是不正常。

陳惠馨教授首先呼籲要跨越困境,應回到基礎法學研究中。陳惠馨教授認為我們想像法律社群是整體一致,但其實是複雜的,要在眾人之我中尋求共識並不容易。並提問道,無論是以社會學的解釋法或考量習俗或民間規則,難題在於究竟是參考誰的標準?好的結果是指對誰而言好的結果?若現在的臺灣對習俗的共識可能已不存在,那麼習俗在哪?合憲性解釋能否作為在臺灣社會的解釋方法?

黃維幸教授回應道,他所指的符合習慣是有如清朝時各地的縣官配合與當地的民俗作出判決的一致。而臺灣社會未必沒有習慣,只是至今為止不確定是否還在臺灣人的法意識中佔有重要性。合憲性解釋並非新的角度,未必有打破憲法規範作為前提的地位,黃維幸教授所強調的是「從實際經驗出發」的重要性,法律解釋應配合情形作適當的調整。「眾人之我的共同利益」是否存在應存疑,人總有分歧的地方,社會上主導意識常常是變來變去,不同的主導意識互相消長而促成社會變遷。

劉宏恩教授表示,法律中越是客觀化、系統化、體系化的部分,就越容易被AI取代。法律人以為有法條文字就可以有客觀解釋,但「文義明顯清楚」本身即是經過理解詮釋,是所處的文化世界讓人以為理所當然。然而,臺灣的法官社群遵守既有法律體系的命題,保守封閉的傾向甚至比其他大陸法系的國家更為明顯。劉宏恩副教授並詢問超脫文義解釋的「目的性擴張解釋」有沒有可能與黃教授的理念的嫁接?臺灣的法律人生活世界似乎普遍與常人有異,法律教育何以能訓練法律人進行結果取向的法律解釋方法?

黃維幸教授回應道,AI重視過去的案子如何審判、法律如何解釋以判斷現在的問題如何解決,完全是由過去決定現在。黃維幸教授否定「同例同判」的可能,沒有先例與現在的情形是相同的,故應以「不同例不同判」作為基礎,且拘泥於目的性擴張/限縮、嚴格解釋、自由解釋等名詞並無太大意義,只要解釋方法有符合結果取向即可。至於不同法律人所認知的最佳結果會出現歧異是本質上的問題,無法解決。

與會的東華大學法律系石世豪教授認為,法律社群中有不同角色,法官作為解釋法律之人,理解到現在處理的文本會影響到世界後,選擇其中一個意義對所處的世界發生效果,當法官理解到自己是在行動中,所作下的決定對當事人有重大的影響時,就有可能漸趨保守。法律人的保守形成法律社群的常態,可能是這個社群的本質。至於不在行動當中的學者,與行動中的法律人是平行而有不同內涵,故法律社群至少能分出兩種不同類型而有互相對話,法律人的保守性創造出自主,但這樣的自主若不經批判就有可能因過度保守而阻礙進步。黃維幸教授則強調矯枉必須過正,要克服傳統解釋方法的缺點,還是需要將傳統方法連根拔起,挑挑選選的只會遠離想達成的目標。至於法官的保守是來自於不願意反省、認錯,為了減輕出錯的可能而選擇蕭規曹隨,法律人應克服之。

本次演講感謝各位與會成員熱情參與,現場提問踴躍、意見交流氣氛熱絡,相信此次黃維幸教授的演講,對於無論是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學教育者與學習者而言,都有相當豐碩的收穫和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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