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永續 國際共用資源研究及臺灣政策制定參考講座

日期 : 2022-07-21 單位 : 法學院
【臺菲科研中心訊】
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協助及指導下,本校臺菲原住民知識、在地知識與永續發展科研中心(CTPILS)、臺灣共用資源治理學會(TSCG)、臺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ReCHISE)7月15日針對自然資源管理與原住民傳統知識首次合辦線上講座。

本次講座邀請原民傳統生態知識經典「神聖生態學」(Sacred Ecology, 1999)作者、加拿大Manitoba大學教授Fikret Berkes,以「國際共用資源研究及臺灣政策制定參考」為題進行演講。臺灣共用資源治理學會理事長、本校教授顏愛靜為講座開場致詞,並由臺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副教授林益仁擔任主持人,為講者帶來簡短介紹與前言。Berkes為知名傳統生態知識學者,亦是Manitoba大學自然資源研究中心主任(Natural Resources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Manitoba),也擔任國際共有財研究學會主席(IASCP),並獲得美國生態學會永續科學獎(Sustainability Science Award of the Ec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國際共用資源研究學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ons)Elinor Ostrom獎、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研究功勳獎等多項殊榮。

本次演講Berkes聚焦於當代財產權體制中,社會成員進行共用資源管理的集體行動。他首先說明共用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又稱Commons)的定義與概念。判斷共用資源與否的重點,在於該資源是否可供所有人共同使用,而共用資源的概念存在於不同的財產權體制中,理想的財產權體制包含國有財產體制(State-property regime)、私有財產體制(Private-property regime)、共有財產體制(Common-property regime)與開放進入(Open-access),現實中四種財產權體制會有混合的情況。共用資源包含兩項原則,分別為排他性原則(Principle of excludability)與減損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tractability)。前者強調若排除其他使用者於某項共用資源之外,需要耗費較高成本;後者是若單一資源使用者消耗了共用資源,會影響到其他使用者的資源可用性。

1968年Hardin所發表的〈公有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中提出了公共資源終將耗盡的假設,但Berkes認為此假設主要存在於開放進入的體制中,在其他三種財產權體制,公共資源使用者們可以制定規範並將其落實。另外這樣的悲劇本質是出自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性,不同社會對這兩種利益的重視程度相異,像是亞洲國家重視集體社會的利益,歐美國家則較提倡個人利益,因此共用資源的政策與研究也因各地社會情況而有所差異。而利益考量與資源管理也帶出了集體行動的問題──讓人們得以為了共同目的,彼此合作行動的條件為何?是否有這樣的可能性?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政治經濟學家Elinor Ostrom便為此提出了一套集體行動的原則,明確訂定邊界原則以及資源使用者的資源條件;規則制定的集體選擇、決策與監督;解決衝突的地方機制;巢狀式制度治理(Nested institutions for governance)等原則。

Berkes接著說明國際上共用資源研究可分為四個領域,包含生態政治學、社會公平、複雜系統與治理。由於共用資源管理是個高度政治化的場域,涉及權利與權力等關鍵因素,其運作的過程必須強調利益分配應符合公平正義與包容性,而這過程被視為一個動態的複雜系統,並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夥伴關係上。Berkes提出了世界各地幾種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的共用資源管理案例。例如澳洲的一個保護區,該處是原住民和政府共同治理的區域,由原住民巡守員守護,是一種混合式治理體系,由國家、社區與市場三方共同治理。在東南亞的部分則提到了泰國紅樹林的生態系統復育與印尼巴里島珊瑚礁修復,當地居民被賦予權力參與這項活動。夏威夷歐胡島(Oahu)的傳統魚塘在殖民時期後遭到廢棄,經過共用資源管理的機制後,不只是恢復了生態環境,也找回與大自然共存的傳統方式,有限度的取用自然資源的水權制度。在加拿大的原住民族海達瓜依(Haida Gwaii)共管林地與保護區,是以共有財產體制管理原住民土地與資源,強調監管(Stewardship)倫理、文化與土地的連結,並透過「原住民領導力行動計畫(Indigenous Leadership Initiative)」守護加拿大保護區,此行動也有助於恢復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

最後Berkes針對臺灣共管政策的制定與實踐提供建議,他認為臺灣的共用資源管理研究可分為生態系統與社會制度兩部分。前者由於臺灣山區複雜的系統,可以體現出原住民的韌性以及具備氣候變遷適應的能力;在社會制度部分則強調落實原住民族的權利,與之相關在生態政治學方面包含的議題如資源控制、相關權利、權益,在社會公平方面的議題則有如何納入原住民的聲音、包容性、分配與程序正義。自然和文化遺產對於觀光旅遊、生計、性別、社會安全相當重要,尤其是對原住民社區經濟發展。Berkes認為共用資源管理是個活躍且跨學科的領域,共用資源工作以社區為主體(community-based),透過以人與人相處並融入社會與生態永續性(sustainability)為基礎的形式,這方面的研究強調學術跟實務的平衡,並納入實務執行者的聲音。

共用資源是值得臺灣發展的領域,Berkes建議相關研究可以朝原住民權利、原住民韌性、氣候變遷及社會生態系統的保護等方向發展,亦有助於經濟發展、生計、性別等各層面的提升。本校臺菲科研中心執行長官大偉活動總結時,感謝Berkes教授在學術層面、實務層面與政策層面,為臺灣共用資源領域提供啟發,期望政府及社區透過循序漸進的共用資源管理方式,建立彼此合作的夥伴網路,創造雙贏互惠的價值,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